民国时期改造旧志的主张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方志编纂和理论研究也随之变化。无论是修志的观念和志书内容、门类,还是编纂方式等,都有了程度不等的改进和创新,体现了很强的时代性。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政府的统治和两千年的封建帝制,开辟了我国历史的新纪元。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与革命的不彻底性,使我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因而近代方志从总体上说,即有突破封建主义的改良与创新,又不能完全摆脱封建的羁绊,故而形成了革新与因袭兼具、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修志观并存的方志,表现了较大的局限性。

这一点,在当时编纂的志书的内容、体例等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民国时期,各地大量修志,但良莠不齐,敷衍者多。有的仍因袭古代方志的旧体例;有的则新旧混杂,不古不今,体例混乱,且内容简陋,记载简单。如民国《阌乡县志》的纂修者韩嘉会一方面说:“顾国体既更,而专制时代之规例自不适用。”[1]但实际上该志体例仍是新旧杂陈。民国《贺县志》因悉依省志所颁条例,取材又多照搬旧志,新的体例与旧有资料未能有机融合,从而使其体例编目互相抵牾,层次不清。如其卷帙既称卷,又称编,开卷即有“卷一地理志、舆图志”,继而又有“第一编地理……”等,内容与编目极其混乱[2]。民国《密县志》也是在嘉庆志基础上进行修补续订,由于时代不同,新增设了以下数门:自治志,包括自治筹办事务所、自治研究会,县议事会,参事会、下级自治会、商会,以及苗圃、农事试验场、清乡守望社、保卫团、水利分会、公款局等。兵防志内设协防宅、塘汛、演武场、炮台,警察、侦缉队、警备队、巡辑队、保卫总团九目,此门新旧俱载,既有清代旧设武备状况,又载新式地方治安武装,较全面。实业志与兵防志同,其内容有承袭,有新增:设气候,农时,物产,稻渠,煤矿,茧紬,麻纸,水力磨碾,陶器,工厂等目;从农业到手工业、机器工厂都有记载,全县的生产状况基本概括在内。财赋志易旧志田赋志名称使之符合时代特点,其目名称已改为户口,国家岁入、岁出,地方岁入、岁出,自治岁入、岁出等大目;此门只载民国以来之事,不涉及清代。学校志虽仍袭用旧有名称,但新增劝学所,教育会,县视学办公处,县立高等小学,师范传习所,教育讲习科,教员,国民学校,女子学校,简易识字学塾,农业实习所等与封建教育制度不同的新内容。其余仍沿袭旧志内容,尤其是人物,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新式绘法已很通行的情况下,该志所绘地图仍是采用画方计里法,显得颇为陈旧。该志新增内容反映了时代的特点,编纂者的眼界已较过去扩大,但其不足之处仍很明显,如财赋志不载各种杂项税收,这是民国军阀政府的一项重大附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征收极重;另外有关邮政、教堂等的情况也不见涉及,均属本书的缺陷。从总体上说,此志可说是新旧并陈,参互各得其半[3]。

再如民国《通许县新志》,该志题曰新志,以示与旧志的区别,但有些部分名实难副。首先,体例一仍旧贯;其次,增设党务、行政、风土、故实、方技五门,以及机关、大事记等三十一小目,以反映民国后的新事物。但新旧杂糅于一体,如卷首既有由河南陆军测量学校毕业生田鹏远用现代方法绘制的县境图等精确地图,又保留星土一目;立方技门,意在提倡技术与艺术,然在美术、武术、医术诸家之后,又列卜筮、星象诸家[4]。这说明在新旧转型之际,尽管不少志书在内容、体例等方面,比古代方志有了较大的突破,但就总体情况而言,民国方志基本承袭封建时代方志的旧规,仍属旧志范畴;加之不少志书迫于功令,仓促而成、敷衍塞责之作较多。如何使方志体例门类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反映时代新内容,民国时期的志家学者进行了探索实践,提出了编纂新式志书的主张。

许多学者呼吁改革旧法,对旧志体例“务从革新,以破前此腐旧之老套”[5]。1917年,史学家邓之诚发表了有影响的《省志今例发凡》,提出国体既变,省志体例必须改变的主张。有些学者还提出具体改革措施。民国十八年(1929年)时为浙江大学校长的蒋梦麟在向浙江省政府提议方志新体例及进行办法方案时,认为新修的省志要以“现代之立场,以切用为目的”,其材料应包括:(l)侧重现状;(2)切于实用;(3)注重物质等方面。他认为省志稿出于前清遗老之手,内容及精神均不合现代之要求,便主张解散方志旧体,代之以新体,编辑年鉴、专门调查及省史三书[6],还对方志体例、内容、文辞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朱士嘉也提出了其“新式的县志”标准:第一,在能真实地把一县的事物和盘托出;第二,在能表现地方性与时代性;第三,所拟的体例在能合乎一县环境的需要,不守旧,不嗜奇[7]。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都因地制宜,在体例门类上进行了改进。如民国十七(1928年)年重修《渑池县志》凡例云:“政体既变,志体宜更。民国七年(1918年),省令饬各县,重修邑志,以昭划一,特颁定例。分为舆地、职官、财政、民政、实业、教育、交通、军制、艺文、金石、人物、祥异、大事记14门。”河南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制定了统一体例,渑池县志一遵省例,仅编次上作了些调整。同年,林学增在《同安县志》中也指出,既然时代、国体变了,志书体例也应当随之变化,原来仿正史体裁而作的“列传”也就必须改变,因为“列传以别于本纪也,既无帝王本纪,又安有所谓列传。本此以纪载人物,亦庶几准古酌今,两无遗憾”[8]。为了改革方志旧体,一些学者还主张借鉴西方年鉴和社会学方法对中国传统方志进行彻底改造。

年鉴是逐年出版的、以上一年度事物发展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资料性工具书,十九世纪在欧美有较大的发展。年鉴传入中国以后,引发了中国方志转型的一场争论。1929年,浙江大学校长蒋梦麟提出解散方志旧体,分编年鉴、专门调查、省史三书的建议,其年鉴门目分为:一、地理(省市县图、疆域沿革、行政区域、山脉、河流、气候);二、地质矿物及动植物概论;三、户口;四、民族(方言、风俗附);五、党部组织;六、行政组织;七、治安(军备、警察);八、教育;九、宗教;十、农业;十一、工业;十二、商业及金融;十三、交通;十四、财政;十五、建设;十六、民生(生活程度、职业分配、物价工资、财产之调查或估计及其与人口之比例、救济)[9]。这个建议当时虽未付诸实行,但在方志界引起了关注。如万国鼎认为:“年鉴及各种专门调查,各自为书,尽可并行不悖也。”至于“不必再有县志”的说法则“期期以为不可”。因为,“县志所详者,决非省志所能尽容。且二者各有其体裁,决非集合县志可称省志”[10]。瞿宣颖认为方志是地方之史,不能等同于年鉴,年鉴及专门调查是皆所以“备修史之史料”,是“地方史之长编”,二者是史与史料的关系[11]。但他提议在完成修志任务之后,“可以每年出一种年鉴,以记载流动的事实。其他的事也可以在这里附带的补充修正,使其日异而月新”[12]。黎锦熙于1940年出版的《方志今议》一书中,也谈到了他对方志与年鉴关系的看法,他认为蒋氏之议与章学诚“志立三书”说用意相仿,年鉴及专门调查的作用近似于“掌故”和“文征”,“特其目标一重在存史,一重在致用耳”。而他提出“广四用”的主张中,其中之一就是年鉴,他认为年鉴是方志的“长编”,即方志之重要资料。有此“长编”,然后加上沿革考证,删并其繁称琐录,县志的基础便扎实了,所以“年鉴之用,仍须存于方志之中”[13]。其时,不仅学者们从理论上对志、鉴结合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一些地方已将其付诸实践。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春,平南县政府“适有汇刊二十八年各季施政报告之议”,郑湘畴认为,“各季报告,系记办理每事之片段原委,其文虽详,而不能究事业整个之会通与成果,纵使汇为一编,亦仅见一年度之政事措施,而不能观本县文明演进之迹象”,因此“另定体裁,半仿志例,部居类别,分做两编,汇为一书,名曰县鉴”,作为县志的替代品[14]。1935年,上海通志馆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出版了《上海市年鉴》,也作了有益的探索。至20世纪80、90年代,随着不少地方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出版,许多地方的修志机构开始编辑出版年鉴,此举被誉为是“两届修志中间的最佳选择”,但追根溯源,其开拓之功却属于民国志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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