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课堂:《方志今议》“三术”

【创修】方志术语。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的“三术”之一。指修志中事类新增者;或旧志曾有事类,更易名称以符合实际者;或更新内容,仍沿用旧名者,都属创修。一般理解为各级各类志书(省、市、县志及其他各专志)的第一次编修。单从时代论,全国首轮修志活动编纂出版的各种新方志均属创修。

【补修】方志术语。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的“三术”之一。指前志存在遗漏,新修时加以补充;或前志存在舛误,新修时给予纠正。从概念上说,“补”的内涵是“补充”之意,其外延包括增补、修(修改)补、续补等。“补修”是对前志内容进行补充的一种编纂形式,其前提应该是前志内容基本不变或稍有调整,前志断限不变或稍有下延。首轮新方志有的由于成书较晚而内容下限距今较近,目前编修第二轮志书时限过短,不修则又难以满足服务现实的需要,因而可以选择补修的形式,具体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名称和结构形式。一种是首轮志书出版时间不长,尚有余书仍在发行之中,其下限距今也只有3~5年时间,这种情况可以单出“增补本”,主要增补前阙,续延后缺,作为原书的配套卷册单独出版。另一种是首轮志书出版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全部脱销,内容下限距今已有3~5年时间,这种情况可以出“增订本”,即在原书基础上,补缺纠误,将原稿内容再下延几年,续补数年新资料,使增补、续延内容与原志浑然一体,再版重印。如由贾汉复修、沈荃纂的《河南通志》刊刻于清顺治十七年(1660),清康熙九年(1670)徐化成所修《河南通志》就是在贾、沈本上增修的,其序、凡例、修志姓氏、目录一仍其旧,所增补之事实各按类目接续于原目内容之后。

【续修】方志术语。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的“三术”之一。指前志某些门类发生了变化,或门类未变,只需列表反映;或将原有资料再进行整理排比。一般理解为在前志基础上承接其门类设置继续修撰新志。续修也叫“续编”,狭义的续修一般都在时限上遵循严格接续原则,即按照年代的先后顺序,以前志的下限为新志的上限,编纂新一期方志,续修而成的志书叫做“续志”,一般称为“××续志”,或称“××志续编”“续××志”等。新编地方志则多主张续志取名采用省(市、县)志下面标明续志的上、下限,或者采用“××市(县)志(××年版)”的取名法。历史上不少志书都采用续修或续编这种编纂形式。如《河南通志》在清代一共修了五次,即顺治十七年(1660)志、康熙九年(1670)志、康熙三十四年(1695)志、雍正十三年(1735)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志,其中乾隆三十二年志标为《续河南通志》。广义上,地方志工作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事业,代代相济,永不断章。方志创修之后,任何一代志书都有“续修”的意义,所以有人把续修、补修、增修、续编、整修、补正、重修、新修等都列为续志类型。这里的“续”是历史的有机接续而不是断限的连接,而有机接续可以包含许多种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选择。如首轮新编《河南省志》下限为1987年,第二轮《河南省志》上限定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下限截至2000年,主要是为了完整反映改革开放前期的历史进程。所以在广义上它既是首轮志书的延续形态,在狭义上它又是完整反映改革开放进程的独立新志。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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