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修知识讲座:第十一讲 地方志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地方志的文体

1997年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指出:“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这个规定包含着两层意思:

(一)、要求新编地方志必须使用现代语体文,而不使用文言文。现代语体文是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写成文章,具有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容易普及等优点。

(二)、要求新编地方志必须使用现代规范语体文。语体文作为一种语言形式,比口头语言更精确,更条理化,更有逻辑性。

二、写作方法与技巧

(一)、依时顺序:因立目已比较单一,所以必须按时间顺序由先往后记述,既要记清历史轨迹,又要反映当今现状。兴衰起伏,错落有致,前后情况,一目了然。

写作中,忌倒叙、插叙、补叙。但时间比较可以往前推。

(二)、跳跃式:从事物的发端记起,选择发展变化较大的年份阶段,用跳跃式的方法垂直记述,直至志书下限。避免逐年记述形成流水帐,写成年鉴,但也不能跳跃跨度太大,反映不出轨迹。这样记述条理清楚,要点突出,特点明显,赏心悦目。

(三)、记述体:即志体,“据事直书”,以史料为依据,实事求是,平铺直叙。忌假、大、空、套话。不能写成领导讲话、总结汇报、通讯报道等套用的公文体。

(四)、进行式:即行文中的语法时态要用进行式,表示进行中的动作状态,不用过去式、将来式。所述事物就如同作者亲眼目睹记在心里一样。所以,文中不能使用“从前、曾经、想当年、当初、当时、原来、后来、相传、大约、可能、预计、即将”等回忆和预测性的不确定词语。

(五)、不加褒贬:即作者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平铺直叙,依实记述,不把个人的观点、情绪、喜好强加于志书。事物或者人物的好坏善恶要用事实来说明,主观上不议论、不评价,寓议于记述之中。作者对事物本身不下断语,而是透过史料来反映事物的是非得失,人物的善恶好坏。在用词中,要尽量用中性词,而不用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的褒贬词。比如:中共——我党,罪犯——坏人、坏蛋。

(六)、不过份修辞:不用比喻、拟人、夸张、形容等修辞手法,语言应是平实记述,用语体文、记述体、陈述句,由时间状语开头,直书其事。

但有些篇章可适当灵活:如“文化”中记述某种文艺表演形式;旅游中介绍旅游景点等,如果不适当加以描绘,就不能准确、生动地将其展现给读者,反而使这些本来很美好的东西显得黯然失色。

(七)、巧妙铺垫:地方志要求抓要点、记大事。但某些事物可能在某一段限内变化不大,无事可记。这样在前后两个年份之间就会间隔太长,不利于表述事物发展的轨迹。因此,记述中需要根据事物发展的总趋势,选择中间年份用过渡性的语言作适当铺垫,即将前后间隔较长的事物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历史链条。

三、地方志在写作中几点注意事项

(一)、地方志不是教科书,不必讲定义、概念,作一些不必要的解释。有的志书写人口章,讲了人口问题的严重性,计划生育的意义一二三四N条,这些完全没有必要。

(二)、地方志不是宣传手册,不宜发出号召,什么“向四化目标奋勇前进!”“×××同志永远活在我们心中”等等。

(三)、地方志不是报告文学,不能添枝加叶,进行描写。比如:写某人“圆圆的脸,白白的肤色,容貌端正清秀,英武气概溢于眉宇之间”等等,这种写法不适用于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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