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越境而书”考析

王翠


提 要:本文首先对“不越境而书”及其中国地方志传统编撰原则说法之滥觞进行了考证。然后梳理了第二轮修志以来针对“不越境而书”产生的各种观点,大体可归纳如下:一种是坚持“不越境而书”,并对“境”的含义进行发挥阐述;一种是认为可以“越境而书”,但又分为适度“越境而书”和将其作为第二轮修志通则两种态度。最后文章分析了该讨论产生的原因与意义,阐述了作者的思考意见,并结合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越境而书 方志 方志理论

“地方志是以行政单位为范围进行分门别类的综合记录”[1],可见记录范围在志书编撰中是一个重要因素,故有“不越境而书”之说流布。然而目前诸多方志著作中未见对“不越境而书”做详细考证与阐述者。1986年版《中国地方志词典》也未将其作为“方志用语”收录。翻阅历代相关著作,亦大体如此。笔者经多方搜集爬梳,现将与之相关论述整理如下。

一、“不越境而书”概念及相关论断

王德恒《中国方志学》认为:“关于方志的特征,以往的方志学家大多没有明确地提出过,只是在80年代修志活动中,首先由朱士嘉在《中国地方志浅说》一文中提出了这个问题,而后,有关探讨……日渐增多。”[2]此处所指即朱士嘉在《中国地方志浅说》中论及地方志四大特征之一区域性特征时所讲“地方志是以行政单位为范围进行记录的”。朱士嘉《整理研究地方志之我见》[3]亦有同样表述:“地方志具有四个特征:区域性、连续性、广泛性、可靠性。”“区域性:地方志是以行政单位进行分门别类的。”根据两文的刊发时间,笔者认为明确区域性为中国方志特征的观点应该是在1979年初由朱士嘉先生提出,但是并未使用“不越境而书”或“越境而书”的字样。

大体来说,20世纪20年代以前的方志著述中极少出现“越境而书”或“不越境而书”的字样。在首轮修志开始后,才较多出现此类提法,但此时是将其作为方志特征进行讨论。而目前更多的是将其作为“编撰原则”,且此说得到官方认可。《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该条例虽未直接使用“不越境而书”字样,但“本行政区域”与之同义。各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基本贯彻了该思想,如《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三条“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有些省市行文虽变动较大,但本意不离其宗,如《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忠于史实、据事直书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与现状。”至此,无论从传统理论抑或官方规定,似乎“不越境而书”已成为志书编撰不可逾越之铁律,然而第二轮修志以来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二、第二轮修志以来有关“不越境而书”问题的探讨

据笔者检索搜集,以“不越境而书”或“越境而书”为主题的研讨性文章只有十几篇,时间跨度为1990—2013年,发表年份分布相对均衡。其中,典型代表性文章的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越境而书”,但承认撰写工作中确实遇到了需要“越境而书”的情况,并认为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记述。具体又分为两种态度:

一种以张守春为代表,明确坚持应严格遵循“不越境而书”,并重新定义“境”,或者说将“境”的指代范围丰富化、扩大化。[4]将实际处于行政区域之外的事物,因为“重要的联系”囊括进来。换言之,通过理论上的发挥,将实际的“越境而书”转变为“不越境而书”。该文偏重理论上的阐述,并运用哲学中联系的观点对方志理论问题进行发挥。笔者以为,在史志理论发展普遍不够充分的前提下,这种理论上的创新与阐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何谓“重要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容易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明确标准,因此容易流于虚化,使持不同意见者各执一词。同时方志内容包罗万象,不同部分之间的差异极大,不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同时使用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这种说法虽然在理论上可谓极大的创新,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启迪,但是对于具体编撰者而言并不容易把握和操作。

第二种以章曼伊《谈〈桂林市志〉编纂中对“不越境而书”的处理》[5]为代表。该文虽名为对“不越境而书”的处理,但实际是有选择性的“越境而书”了。这类文章虽然没有进行学理上的大篇幅论述,但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是以方志理论甚至哲学理论为前提和基础的。可以说是以理论为基础,以实际问题为说理对象,通过阐述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为编撰者提供了有益的可借鉴的经验,对一线志书编撰者的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邱信廷《边境地区志书解决“越境而书”问题之探索》[6]亦属此类。该文通过介绍《阿勒泰地区志》编撰过程中遭遇及解决“越境”问题为志书纲目设置提供了借鉴。

不管是偏重理论发挥还是立足实际工作,上述两种意见都是以坚持“不越境而书”原则为前提的论述。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相对大胆和开放,直接以“越境而书”为主旨,此类情况也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可适度地“越境而书”。如李升宝《新方志可有条件地“越境而书”》[7]认为志书编写遇到以下三种情况可“越境而书”:“发生在境外重大事件中为本地人氏所为,而且发生的事件对境域又有重大影响,志书必须记述事件的因果,以及对境域的影响……在外地的商贸展销活动,也应越境记述……与境域外的文化、卫生、教育等各方面的联营活动,无论其效益如何,都应予记述。”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周宏文《浅议志书的“越境而书”》[8]:“要收录与境域内关系紧密、有重要影响的人和事,其记述主体仍是境域内的人和事,或者是与境域内存在着有机联系的人和事,境域外有关的事物仅作简要记述。”李绪端《也谈“越境”问题》[9]亦认为:“有的事物,不越境不足以概全貌,不越境不足以通古今。适当记述对本区域有重大关系的域外事物,也是必要的。或用简略的办法或侧重某一角度的办法交待事物原委,则不宜拘泥‘不越境而书’。”总之,这类观点认为“越境而书”是有条件地继承、创新和发展,而不是随心所欲、盲目地、毫无约束地越境,更不是被沉重的紧箍咒所束缚。[10]这种前提下的“越境而书”与“不越境而书”并不冲突,而是一种灵活的处理与运用。对于不在境内和与本“境”无关的人、事、物自然是要秉承“不越境而书”原则,但是对于那些与“境”内存在有机的、重要联系的人、事、物,能反映境域内外事物整体联系的情况就应该采取“越境而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地之地情,而这正是地方志所要达成的目标。此观点在目前相关讨论中占据主流。正如魏桥为《北仑区志》撰写的序中指出:“‘不越境而书’是地方志基本体例之一。……同时又不拘泥于现境,适当合理的越境而书。如记北仑港至国内沿海以及世界主要港口的里程;记北仑区、北仑开发区境外投资情况;……这些记述对《北仑区志》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创新之举。”可见在记述个别内容时,适当合理的越境而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另一种观点更进一步,认为“越境而书”可以在第二轮修志中大规模出现。此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王登普《“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11]。该文认为在现今僵化地坚持“不越境而书”已不合时宜。此举不仅会割断许多事物的本质联系,破坏志书记事的完整性,还将大大削弱新编志书的地方特点和时代特色。因此,“对本境与境外、国外相连的内容做‘越境而书’是新方志编纂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最后,徐泉法《试析同一历史事件在周边地方志记述中的偏差》[12]虽然没有直言“越境而书”问题,但是以1911年发生在澄锡虞(江阴、无锡、常熟)三县边区的千人会起义和渡江战役的时间、地点、部队番号等要素为例,表明了某些情况下“越境而书”的必要性。该文以千人会起义和渡江战役两个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既涉及理论又关乎实践的问题:很多历史事件,特别是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往往跨境发生,而地方志的禁忌又是越境而书。此时对于地方志的编撰者,是恪守不越境而书的原则重要还是完整地记述事件重要?如果坚持原则,就可能造成一个历史事件的不完整甚至是走样。比如千人会起义,《无锡县志》仅在大事记中进行简单记录,缺乏详细资料;《常熟市志》则既在大事记中记载,又在军事编中专门安排一节予以记述。千人会起义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失败都有比较具体的记载,但是对这次起义的领导人,只提到常熟的周天宝、杜海云两人,且未对两人的具体领导地位做说明。《江阴市志》将该事件在军事卷中设为目。在领导人方面记载具体:常熟是周天宝、杜海云;无锡是孙二、孙三、樊文涛;江阴是郭用康父子。如果读者通过《常熟市志》了解该事件,极有可能认为该事件的主要领导者为周天宝、杜海云,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常熟市志》的编撰者未必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可能只是囿于“不越境而书”原则。做此处理,但显然极易造成史实的曲解。相对而言,《江阴市志》的处理较为妥帖,虽然表面上越境而书将相邻县市的人物与事件收录其中,但尊重了历史,还原了事实,是实事求是的记述。

三、相关分析与思考

从上述分析可见,最早将“不越境而书”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并进行讨论是在1990年,即首轮修志之末,但更多的还是发表在第二轮修志期间。这种发展脉络表明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不越境而书”只是在编撰原则层面存在讨论或者说是撰写志书时的具体操作问题,并不关乎方志本身特征。方志必须针对某一特定区域进行记载的根本原则是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无需再进行辩论。

其次,实际撰写操作中是否遵循“不越境而书”,有关讨论源于第一轮修志实践以来遇到的困难,是工作实际问题的反映。最初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源于疆域疆界的问题。李绪端《也谈“越境”问题》[13]一文针对军事部分内容较早地提出了相关意见。作者认为“不越境而书”的原则依然是应当和可以遵循的。但尝试定出原则,重点记述今日新疆境内之兵事,适当联系对境内有重大关系的境外兵事,多记述跨界兵事,境内详,境外略。邱信廷《边境地区志书解决“越境而书”问题之探索》亦是新疆同仁针对此类问题进行的阐述。由于该文涉及的是历史遗留的老问题,是个别地区才会面临的困难,故此类文章出现较少,也没有引起业界同仁的太多共鸣。第二轮修志断限内由于改革开放,社会发生巨变,体现在志书编修上最大的变动就是新内容剧增。很多新内容都与“越境”相关,比如人口流动的巨大变化,经济发展过程中跨境内容的增多。因此针对“不越境而书”的文章日益增多。文章涉及的具体问题也不再简单局限于疆界疆域问题,如章曼伊《谈〈桂林市志〉编纂中对“不越境而书”的处理》涉及旅游资源、种植业、水利项目、对外贸易、污染事故等内容的越境处理。一些传统志书中似乎与“越境”不可能产生联系的内容也面临如何处理“越境而书”的问题。《桂林市志》编者对此进行了大胆尝试,可以说每一个处理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有理有据的。此后“越境”问题更加普遍化,涉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等诸多方面。这促成了志界同仁不断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新的看法,如李升宝《新方志可有条件地“越境而书”》与周宏文《浅议志书的“越境而书”》就系统地提出了如何面对和解决该问题的意见。徐泉法《试析同一历史事件在周边地方志记述中的偏差》一文以个案的方式将拘泥“不越境而书”原则的弊端展露无遗。王登普提出,“越境而书”应是第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

概括来说,最初的讨论文章大多是以“在不违背该原则前提下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为主旨;随后发展为“可适度越境而书”;最后出现“越境而书是必要的”甚至“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这个发展脉络表明,志界同仁对此问题的思考是逐渐深入的。这种深入是以前辈的思考探索为基础,同时表明原有的思想解放程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需要进一步创新。

再次,该讨论表明志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可借此机会完善志界相关理论。1980年,胡乔木在中国史学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倡导“要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新的方法去编写地方志”[14]。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始编修地方志书。第一轮地方志书编好后,许多人在总结中提到这次地方志编写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撑。[15]典型代表有诸葛计《70年代末至今新编地方志工作概述》:“轻视方志理论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理论滞后的局面难得改观。”[16]晓燕《当前全国地方志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17]指出,目前修志的首要问题就是“志书理论滞后于修志实践”“由于上轮修志是在起步仓促、准备不足而又缺乏人才的情况下进行的,故理论滞后的问题便成为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究其原因正如诸葛计所言“许多人涉足志界,还来不及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就一头扎进编纂业务里面。最后虽然志书写成,自己也感触良多,但最多只是写出一些工作总结式的心得体会,却难以进一步升华成为方志理论”。如果说首轮修志中存在的这些不足还可以上述客观事实为原因,那么第二轮修志则必须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上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又普遍被忽视。因此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敬请诸位指点。

无论官方与个人如何界定地方志与史学的关系,两者关系之密切是毋庸置疑的。区域史是近十几年来史学发展的一个新态势。它与传统地方史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集中讨论某一特定地区的历史”。不同在于,区域史的关注点是全局性的,它是从全局的高度来注视地方史,它不仅仅关心特定地方史的个性,更关心这些个性与其他地区个性之间的关联;“而传统的地方史研究则承续了地方志的编撰传统,眼光局限于一定政区范围之内的史事实录,甚至是史事堆积,较少宏观的视野、全局的关怀。常因后世政区疆界的限定,忽视本地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全局的关联,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近年来各地政府所热衷资助编纂的省区地市通史,大多无法超越政区对学术的制约。”[18]据此而言,区域史与地方史的最本质区别当在研究的立意与视角。前者是总揽全局,观一点而不忘其他;后者则是就本地论本地。相比较来说,显然前者略高一筹,后者不免有狭隘之嫌。当史学界对一地研究之学理和范式反思如此的时候,地方志亦应适当进行自我反思。即使不能从治学理念、研究范式等形而上的角度开展,亦可从诸多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着手。比如,所谓方志传统的若干循例始于何时?发展过程如何?到目前是否依然适用等。本文所提“不越境而书”即是这样一个问题。前文已对该说法之滥觞、发展等作出论述,此处只表述作者对此问题的思考。地方志无疑必须以一定的地域为记述对象,具体到目前通常就是某一特定行政区域。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是否意味着在编写地方志的时候就可以埋头于此,无需抬头仰望呢?所以角度或者说高度才是如何理解“不越境而书”的关键。

以笔者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例,志书很多部类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况:本地区于断限内某年开始推动某个新的项目,按横排竖写原则,首先要交代这个项目的推行是因为当地政府有怎样的相关文件与会议,再前溯是上级政府有相关文件与会议,再追本溯源原来是国家有相关文件与会议。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按照“不越境而书”原则,只能记述当地政府的情况。然而事实上这种处理明显欠妥。首先对读者来说是没有交代清楚事情原委,其次也不能体现政府的决策是科学的、持续的和有根据的。所以应简单交代,如可写“根据国家某会议精神或文件要求,某政府采取什么措施”。这就是前文一些文章中所谓适当“越境而书”。

再以笔者负责撰写的《宁波市志》外贸卷为例,更多内容需要“越境而书”。比如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对外投资的情况、海外维权等,不但要写,而且要作为特色与亮点重点写、详细写。因为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外贸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与其他城市外贸差异最大的领域之一。以海外维权为例,我们专门设了公平贸易节,主要记述1991—2010年间宁波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摩擦与矛盾,以及其间宁波外贸局为此所做的工作,并对“中美纺织品反倾销第一案”等重要案例进行详细记述。只有翔实记述这些境外发生的情况才能真实、完整地体现这20年来宁波市外贸的发展情况,有繁荣亦有艰辛。

总之,越境而书的目的不是打破志书的传统,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真实地记述一地之地情,使地方志所记更完整更真实。经过两轮修志的积累,从中央到各省市,均已颁行地方志工作条例或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了方志工作的推动与开展;同时各省市均已建立起固定的修志机构,有固定的编写人员,且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都是开展方志理论探讨的有利条件,希望诸位同仁可以借此推动方志理论和实践研究更进一步。

[1]朱士嘉:《中国地方志浅说》,《文献》1979年第1期。

[2]王德恒:《中国方志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年,第8页。

[3]朱士嘉:《整理研究地方志之我见》,《人文杂志》1979年第2期。

[4]张守春:《如何正确理解和体现不越境而书的原则》,《黑龙江史志》2005年第9期。

[5]章曼伊:《谈〈桂林市志〉编纂中对“不越境而书”的处理》,《广西地方志》1998年第4期。

[6]邱信廷:《边境地区志书解决“越境而书”问题之探索》,《新疆地方志》2001年第3期。

[7]李升宝:《新方志可有条件地“越境而书”》,《黑龙江史志》1999年第6期。

[8]周宏文:《浅议志书的“越境而书”》,《广西地方志》2013年第5期。

[9]李绪端:《也谈“越境”问题》,《新疆地方志》1992年第1期。

[10]李升宝:《新方志可有条件地“越境而书”》,《黑龙江史志》1999年第6期。

[11]王登普:《“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黑龙江史志》2005年第9期。

[12]徐泉法:《试析同一历史事件在周边地方志记述中的偏差》,《江苏地方志》2003年第4期。

[13]李绪端:《也谈“越境”问题》,《新疆地方志》1992年第1期。

[14]《中国地方志协会大事记(1980—1990)》,《中国地方志》1991年第4期。

[15]史玲芳:《运用现代史学方法编写地方志》,洛阳地情网。

[16]诸葛计:《70年代末至今新编地方志工作概述》,《当代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

[17]晓燕:《当前全国地方志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8]参见包伟民主编:《〈浙江区域史研究:1000—1900〉前言》,杭州出版社,2003年。

 (本文原载《中国地方志》2017年第3期)

责任编辑: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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